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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答疑公告

· 2025-06-11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17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补疑1

(2025BFFWZ01174)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投标人资格要求: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3.1.3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本次采购主要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项目,其中档案室设施设备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50万元,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最高投标限价费用为36万元,招标文件P11页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次主要采购产品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其次才是数字化加工。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的涉密资质和人员证书与档案室设备采购安装无关,属于不合理要求,有明显排斥其他做档案设备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2.评分标准: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方案10分;档案质量管理方案6分;安全保密措施6分;投标人具有数字化整理或扫描的业绩6分;项目负责人有档案整理或数字化加工的业绩2分;团队成员5分。本次评分标准涉及到数字化的打分合计35分。以上那么多的打分项与档案设备采购安装无关。而档案设施设备的打分只有仅仅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密集架或档案室设备采购2分。由此得出结论:本次采购明显是为某家做数字化公司量身定制,排斥其他做设备的生产厂家参与投标,与本次采购活动相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3.采购文件货物及服务清单P97页: 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P99页: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 CMA 或CNAS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各种CMA标识的检验报告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或履行合同无关,属于不合理要求且违反《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规定,应当取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第8条完整版详见附件: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4.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事实依据:这个项目涉及的是非涉密档案,那么要求涉密资质可能不合理。本项目本身不涉及国家秘密,这样资质要求可能不合法。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项目是非涉密档案未涉及国家秘密,则违反《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不得设定不合理资质要求。(3)本项目未在招标公告中说明涉密档案的具体比例或定密依据,存在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嫌疑。(4)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资格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请求:我公司建议: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类别含涉密文件资料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涉密档案数字化))修改为评分项,不作为资格项。

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5.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 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整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整,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

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

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

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以上设备需要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针对性太强,并且设置了评分项,有控标的嫌疑,不合理。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我公司建议:①手动密集架:★立柱:≥1.5mm 冷轧钢板冲压折弯成形,采用模胎焊接后,整体组装,钢性足,不变形。在每列的框架结构中配置斜接杆,使架体更架稳固。立柱均匀冲孔,使层数和间距可按需要调整,立柱插入底梁中,并与底梁螺丝进行连接以增加稳定性,每根立柱两面均布有调节孔可上、下调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度、附着力、冲击强度,漆膜划圈实验等)。建议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②恒湿净化一体机:★6.8、苯净化效率≥93.8%(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苯净化效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③霉菌净化机:★4.4、空气自然菌消亡率≥92%(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空气自然菌消亡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④壁挂式新风净化机:★4.2、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99.9%,(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且肺炎克雷伯氏菌除菌率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符合该项功能或性能的承诺函。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6.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事实依据:(1)本项目并非档案相关业务极高的项目,用户的项目要求高级职称证书,要求过高,且未考虑特殊人才认定情形,有控标的嫌疑。(2)未明确职称专业范围(如档案学、图书情报、文秘等是否适用),可能排斥具备实际能力但专业名称不符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1)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违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职称与职业资格等效认定原则,未接受同等效力的职业资格证书(如高级档案管理师);(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请求:我公司建议: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档案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

答: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以上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7.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符,构成不合理限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质疑依据:(1)项目内容分析: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档案室设施设备(占比58.1%,预算50万元),包括手动密集架、恒温恒湿设备等,属于通用货物采购;(2)档案数字化加工仅为辅助服务(占比41.9%,预算36万元),且招标文件明确数字化加工量仅占部分档案(第六章第5.6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2)本项目核心需求为密集架及环控设备,却将涉密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求,排斥了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但无涉密资质的合法供应商,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诉求:删除或修改与核心产品无关的资格条件,确保资格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修改资格条件:删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和档案专业职称要求,或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

答:经专家论证,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设置合理,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相匹配,无倾向性与排他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关于评分标准设置的质疑:

评分标准严重偏向数字化加工,核心产品分值占比过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档案数字化相关评分项总分高达31分,而核心产品(密集架、环控设备)的客观技术评分不足10分,具体如下:

​​评分项​​

​​分值​​

​​问题分析​​

档案数字化服务方案

8分

与核心产品无关

档案质量管理方案

6分

与核心产品无关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6分

过度强调涉密要求

数字化业绩

6分

排斥密集架供应商

项目负责人(档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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