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蒙跨境铁路项目
粉料罐询价邀请函
(采购:粉料罐 )
编号:CRCC-DQJ05-JBZZX-SBXJ-2025-01
现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蒙跨境铁路项目(粉料罐)进行询价,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5年6月17日12:00 前登录铁建云链平台(网址:www.crccep.com)完成注册,再进入铁建云链平台的供方子门户,在所投标段(包件)点击参与投标完成线上报名工作(具体操作参见铁建云链-小鹿课堂-帮助中心-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铁建云链客服电话4006296888。
需求明细一览表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送货地点 | 使用时间 | 使用时长 | 备注 |
粉料罐 | 300t | 个 | 14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镇 | 2025.7.1 | 2025.07.1-工期结束 |
一、验收方式
项目部指定地点现场制作并安装完成后联合验收。
二、付款方式
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50%,六个月内支付至90%,剩余10%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12个月。
三、技术标准(技术规格书)
1.物资名称:粉料罐
2.规格型号:300吨
3.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
4.材质要求:直支腿管直径不得低于325mm,厚度不低于8mm钢管,直支腿斜撑管直径不得低于108mm,厚度不低于4mm,钢管下锥体钢板厚度不低于8mm,筒体直径下二节钢板厚度不低于6mm,三四节钢板厚度不低于5mm,上三节钢板厚度不低于4mm,顶盖花纹钢板厚度不得低于5mm,加强钢圈不得低于8号槽钢,
5.技术要求:粉料罐直径5200mm,支腿中心距3600*3600mm,出料口法兰(DN300)距离底板高度7680mm(粉罐总高度(即支腿板至罐顶高度尺寸)要求直线误差不大于20mm,罐体的圆度误差不大于15mm)。
6.底漆为两道,要求为防锈底漆,厚度为40-50um:面漆为两道,要求为调和漆,厚度为50-60um 粉罐面漆具体颜色根据甲方要求。
7.适用条件(或环境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8.试验检测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
9.验收条件:现场安装完成后联合验收。
10.质保期要求:12个月。
11.其他要求:满足以下尺寸要求,外观颜色以项目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洋 18676809814 代明辉18581502158
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镇(甲方指定位置),安装需到境外(距离甘其毛都口岸10Km)。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蒙跨境铁路项目
2025年06月12日
5.1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使用时间时间 | 备注 |
1 | 粉料罐 | 300t | 个 | 14 | 2025.07.1 | |||||
合计(小写): | ||||||||||
合计(大写): | ||||||||||
说明:1.以上报价乙方须保证性能状况良好。出厂费用、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调试等交买方前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需提供粉罐焊缝检测、材质分析等报告; 3.水泥罐需配置脉冲除尘器、压力安全阀、手锤料位仪、蝶阀,气吹破拱装置、缆风绳。 4.报价含吊车(卸车+制作吊车)含安装(安装地点在境外)项目免费提供制作场地 5.开票类型:专票 税率: | ||||||||||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 ||||||||||
授权代表签字: | ||||||||||
日 期: |
5.2报价陈本分析表
采购人名称: | 采购编号: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5.3技术说明(详细配置)
5.4是否接受银行承兑或铁建银信支付货款。
5.5营业资质
5.6类似业绩
六、格式合同
[粉料罐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 ] |
合同编号: [ ] |
合同签订地: [ ] |
采购方(下称买方): [ ]
销售方(下称卖方): [ ]
根据招标文件、卖方的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保证、承诺、澄清,就相关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1.定义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包括本合同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买方与卖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所订设备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产品。
1.4服务指卖方提供的针对设备的运输、保险、安装、组装、调试、试运行等技术支持和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的与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等相关的技术培训。
1.5技术资料指与设备或服务相关的技术参数、规格、图纸,以及与设备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交付使用、性能测试、操作及维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箱单、图纸、合格证、实验报告、检验报告、操作手册。
1.6质量保证期指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保证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解决设备可能出现有关问题的期限。
1.7施工单位指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系具体使用设备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为 [ ]。
1.9监理单位 是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2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标准和适用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和计量单位,则应符合合同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联络3.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生产、供应、质量初验、交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文件签认、结算、申请付款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授权书提交前,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签字盖章栏载明的信息为准;授权书提交后,授权书中载明的联系信息与签字盖章栏中载明的信息均为有效送达信息。
3.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3.1条的职责。
3.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见签字栏)。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EMS特快专递送达,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使用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买方使用特快专递向合同中载明的卖方联系地址邮寄材料时,若发生送达地址及联系人错误、卖方拒收等无法正常送达现象,则快件被拒收/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日期,送达行为有效。当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或买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通过双方确认的电子邮箱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或仲裁文书的,送达行为有效。
4.检验、测试4.1在交付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及符合国家要求的设备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4.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约定的交付地点或设备的最终使用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付之前对设备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5.包装和标记、运输和保险5.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及设备具体情况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约定交付地点。由于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2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设备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5.3卖方应在设备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卖方认可卖方代表、被授权人、送货人员、跟车/船人员、车/船司机及其他非买方工作人员等对相应批次货物出库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单据签认的效力。
5.4双方约定交付地点为: [ ]。
5.5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保险、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由卖方承担。
6.验收6.1卖方应随每批设备发运附一份设备清单(发货清单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须与合同中载明的设备信息一致)、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6.2设备运抵交付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出设备清单对到货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出厂的标准。
6.3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质量的依据。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6.4买方有权对初验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承担更换和修复的全部费用。若买方、施工、监理单位收货时可直观看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明显瑕疵,则无需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卖方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瑕疵的设备。若设备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使用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明显瑕疵,卖方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5买方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的权利不因设备在卖方制造厂起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被放弃。
6.6买方指定的设备验收人为 [ ],其有权代表买方签收并核验设备,但无权对货款、质量等进行确认,非该人签收的设备及签认的双方往来资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7.伴随服务7.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下列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1.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7.1.2提供设备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7.1.3为所供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7.1.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8.备品备件8.1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8.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技术参数等。
9.合同结算和付款9.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并经买方初验合格后,凭以下单证向买方结算价款。
(1)当期应付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应根据买方的书面指示开具);
(2)付款申请书:需写明合同编号,买方已付款数额,当期应付款数额,收款银行账号,加盖卖方公章并由卖方代表签字;
(3)买方出具或签认的全部单据原件。
(4)加盖卖方公章的全部《发货清单》《送货单》等单据原件。
卖方向买方申请结算时,应提交以上全部单证(原件1份),阶段性或全部结算完成后,结算时未纳入结算的已供应设备因无法核实款项真实性,视为卖方自愿放弃主张相应款项,此后无权再向买方主张或索赔。若双方未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最终结算,则买方支付完毕已结算款项时视为已进行最终结算,此后卖方无权再向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主张或索赔。
买方已向卖方充分释明上述单证对结算付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因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全部单据导致买方无法按约定结算付款或结算付款延迟的,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无权对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卖方已了解并充分知晓相应风险。
9.2币种: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9.3价款结算及付款约定:
设备含税价款金额为¥[ ]元(大写:[ ]),不含税价款金额为¥[ ]元(大写:[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税率为( %),税款金额为【 】元(大写:[税额(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该款项已包含设备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调换、维修等与设备相关及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卖方无权再要求买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因款项争议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本合同发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相关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增值税发票条款》。
[卖方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设备50%价款,剩余30%的价款在该批设备交验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6个月内支付10%,剩余10%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12个月。]
但款项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的保证责任。甲方不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但逾期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欠款金额的4%。10.保证10.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和服务。
10.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0.3卖方需确保已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不能对环境及人员健康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0.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双方若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可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仅需部分检测,无需全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检测费用及维修更换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同意主动承担则买方有权从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10.5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0.6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设备的合法持有者,对设备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设备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包括诉讼、仲裁等),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设备受到第三方的索赔,卖方应自费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0.7质量保证期自设备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详见技术规格书。
11.监造11.1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设备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视供应情况,买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制造地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
11.2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1.3监造设备通过卖方检验合格,且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协调解决。
11.4买方的监造行为,并不代表买方认可设备的质量,且不免除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12.合同变更及修改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付地点和交付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同时,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2.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单台(套)设备价格不调整,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12.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设备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另行协商,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承诺不提出异议并且不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12.4若买方实际采购数量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量,不视为买方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索赔13.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回设备并将价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3.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书面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3.3若卖方未能按13.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3.4因设备质量问题或缺陷,直接引发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间接引发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或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0%。
14.误期赔偿费14.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付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4.2除合同条款第13.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价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交付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2.5%计扣,直至交付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根据第15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5.合同的解除15.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5.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5.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3.1款等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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