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汝阳县特色淀粉加工建设项目已由汝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3-410326-04-01-389474)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汝阳县振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汝阳县特色淀粉加工建设项目EPC
2、项目代码:2503-410326-04-01-389474
3、项目编号:洛直工施招标(2025)0085号
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汝政采-2025-468
5、项目概况:项目总占地面积78847.38m2,折合亩数118.271亩。总建筑面积62263.82m2,主要包括淀粉车间、包装车间、均质仓库、成品仓库、湿粉池、综合楼及配套用房,同时配套厂区道路硬化、围墙等相关附属设施工程。购置生产红薯淀粉相关生产设备3套,主要包括淀粉加工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变压器、冷凝蒸气锅炉、地磅台等设备。
6、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完成工程设计文件、报批建设、现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提供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备案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全部内容(含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7、建设地点:洛阳市汝阳县;
8、计划工期:总工期1095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50日历天,施工工期1045日历天;
9、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10、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采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性能良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
11、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达到当地省市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12、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做到七个100%,八个必须;
13、文明工地目标: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14、概算总投资额:16913.19 万元。
15、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2)根据洛财购[2021]4 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s://luoyang.zfcg.henan.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企业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申请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资质要求:
(1)施工资质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中须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计资质要求: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申请文件中须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业绩要求: 申请人2022年1月1日以来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施工企业提供);(申请文件中须附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项目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 申请人拟派项目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承诺在中标后未担任任何在建施工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申请文件中须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申请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3)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与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承诺在中标后未担任任何在建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申请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5、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申请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详见申请文件格式,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提供),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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